近日,永宁县公安局对2名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人做出行政处罚。这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施行以来,永宁警方开出的首张罚单。
2月22日,永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核查“断卡”线索时,发现辖区2名男子涉嫌帮助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迅速将其抓获。
警方查明,自今年1月以来,违法行为人郭某某通过境外某软件联系到涉嫌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将自己与冯某的微信、QQ、支付宝账号租借给电信网络诈骗人员,或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帮助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发送短信、拨打电话进行引流。在明知出租、出借手机卡等个人账号是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手机卡、QQ、微信、支付宝账号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期间以上账户用于一起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失26万余元。事后,郭某某和冯某某二人共获利830元。
冯某、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刑侦大队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郭某某作出罚款3500元,没收非法所得500元的行政处罚;对冯某作出罚款1550元,没收非法所得330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 丁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