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包工头郝某在组织工人施工过程中,未做好安全措施,致使一名工人从作业平台坠落后抢救无效死亡。经贺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记者3月22日获悉,郝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贺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2022年3月24日,郝某从宁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处承包车棚建设工程并签订书面合同。3月25日,郝某自带承租的脚手架及工具并带领几名工人开始施工并按天支付工资,后又联系白某到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人共同搭建车棚。3月30日下午,白某在未系挂安全带、未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在移动脚手架作业平台上进行注胶施工过程中,不慎坠落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与白某近亲属达成协议并一次性赔偿白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 155万元。
贺兰县检察院检察官受理此案后认为,郝某作为车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承接工程并组织施工,在没有给工人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脚手架及没有提供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组织工人高处作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遂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提起公诉。贺兰县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如上判决。 (张艳丽 王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