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源县法院宣判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告秦某返还购房款8万元并赔偿损失。
2018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在泾源县开发建设了某小区并向社会发出预售公告,秦某闻讯与该公司协商购买期房事宜并与该公司签订《置业计划表》一份,约定秦某预购该小区一套房屋,待房屋竣工后由某房地产公司向秦某交房,秦某于当日向某房地产公司交纳预付房款8万元。
2020年,该房屋完工后,某房地产公司却未向秦某交房。2023年2月,秦某去看房时得知某房地产公司已将房屋另售给他人。于是秦某以“一房二卖”为由将某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泾源县法院,请求返还房款8万元并赔偿损失。
泾源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收取原告秦某预付购房款后,应当依照约定在房屋完工后向原告秦某交付房屋。现因被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且已经另售他人无法交付,其应向原告返还购房款8万元,但因原、被告之间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尚不构成“一房二卖”的违约行为。考虑到被告逾期交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其应自逾期交房之日以本金8万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支付利息。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 马琳 通讯员 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