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宁县法院宁安法庭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受到当事人好评。
2023年11月22日7时许,被告黎某某驾驶车辆右转弯时,与非机动车道内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衣物及头盔、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中宁县交通警察大队进行责任认定,被告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黎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18000元。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10级,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9579.82元。
被告认为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过高,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赔偿金额各不让步,调解一时难以继续。见状,审判人员耐心向当事人分析利弊,说明调解结案的好处。最终,在审判人员的努力调解下,保险公司表示愿意再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2207元,并于一个月之内付清。被告黎某某表示其愿意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并当场履行。至此,该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记者 翟迎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