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宁县法院鸣沙法庭调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8月,施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盐中线一路段斜过道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由万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造成施某肩锁关节脱位、肩袖损伤、头皮裂伤、头皮血肿,经司法鉴定施某伤情系伤残十级。交警大队认定,施某、万某负同等责任。
万某系宁夏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雇佣司机,万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登记在宁夏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且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施某医药费10000元,施某将万某、宁夏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至法庭。
办案法官认真审阅卷宗材料,核查施某案涉纠纷实际经济损失,核算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足以赔付施某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反复做施某的工作后,施某自愿放弃对万某、宁夏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在法庭调解下,施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今年5月25日前一次性再赔付施某各项经济损失65646.29元。 (通讯员 王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