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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爱已成往事,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属不当得利吗
时间:2024-05-27  来源:宁夏法治报
  情侣恋爱期间情真意切,相互转账,男方为女方购买礼物,分手后划清界限,能要求对方返还所有花费吗?
  日前,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就遇到这类案件。
  案情
  A男和B女系同事,二人在2022年至2023年工作期间互生好感进而确定恋爱关系。
  双方交往期间,A男多次给B女转账、发红包,次数近百笔,累计数额近30000元。
  分手后,A男向兴庆区法院起诉,认为涉案转账均为B女向其借款,B女没有占有该款项的合法依据,获取以上利益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其归还。B女则认为,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相处一段时间,二人均以结婚为目的,应认定为A男对B女的赠与,更何况其也向A男多次转账,转账和礼品是恋爱期间产生的消费,不同意返还。
  审理期间,兴庆区法院速裁审判庭副庭长、案件承办法官王娜与当事人仔细核算涉案转账,主要分为三类:日常生活开支、节日红包、B女偿还恋爱期间双方共同使用的信用卡。仔细核查双方聊天记录,耐心阐释相关法律法规后,A男最终对其主张予以放弃。
  释法
  法官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在恋爱期间相互转账,往来金额相差不大,A男为B女转账、发红包,相互之间偿还信用卡、购买化妆品等,上述行为不同于给付彩礼、大额转账等以结婚为附属条件的赠与,并未超出日常生活消费支出范围,是对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而进行的赠与行为,已经交付及完成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缺乏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五十七条明确:“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财物,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应结合生活经验,从给付目的等方面综合判断:一方为与另一方建立或升级关系而给予的一般价值的财物,或具有感情象征的财物,属于好意施惠,目的在于促进感情发展,财物的给付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手段被目的吸收。一般按好意施惠关系处理,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法院不支持返还。情侣之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现金,如给付时双方明确存在借贷合意,或分手之后,双方按照借贷关系予以结算,则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法官手记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与礼物与金钱来表达情感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双方需保持一定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和筹码,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避免双方分手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转账可以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聊天、转账记录,以便日后产生纠纷时有据可循。
  对于为维系感情的小额财物赠与、小额转账,特别是基于社会常识能够认定具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数字转账,以及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日礼物等,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均应视为赠与,在赠与已经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首席记者 马涛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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