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固原市中级法院再审审理后,以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罪所得30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2023年2月16日,李某经微信好友(身份不详)介绍,应允提供银行账户给他人用于转移支付结算网络犯罪资金,并按照对方要求从山西省岚县乘坐飞机前往吉林省长春市。同年2月20日,李某到达吉林省松原市,开通了其实名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U盾。同年2月21日,李某将其实名办理的尾号9575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及U盾出租给他人,帮助转移支付结算电信网络诈骗资金358.109万元,李某在案发现场提供刷脸验证服务,非法获利3000元,后用于日常消费。截至案件二审时,溯源诈骗事实18起,溯源诈骗资金68.94万元。
另查明,李某在乘车前往公安机关自动投案的途中,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司马台站派出所民警控制,后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庞某某经济损失1.4万元,取得了庞某某的谅解。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和支付宝等与个人信息绑定的账户,一律不得出卖、出租、出借,更不能为赚取所谓的“佣金”而协助犯罪分子进行转账、取现等行为。实践中,多数犯罪分子往往通过给“好处费”等各种手段,引诱他人为其接收、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金。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不仅为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带来严重隐患,更甚者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使自己落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记者 刘炳宇 通讯员 刘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