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王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通过销售保险获得佣金,收获了不少客户资源。后期离职后,因“代理退保”风气盛行,王某受利益引诱,教唆客户“退旧买新”来再次获取佣金,诱导客户提供虚假证据,代理该客户进行恶意投诉,以存在“销售瑕疵”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全额退保。该公司在与客户协议解约后,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经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赔偿保险公司佣金损失、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
【案例分析】
根据《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消费者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消费投诉不是由投诉人本人提出的,保险机构可以不予办理,并告知投诉提出人。该案件中投诉事项并非由投保人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保险公司可以不予受理。本案中王某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诱导消费者委托其“代理维权”后,用编造事实、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恶意投诉,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风险提示】
1、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应根据实际需求,结合自身经济情况和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勿受“退旧保新”、“高保额”等说辞诱导。
2、防范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代理维权”通常会向消费者索要身份证、手机等个人信息。消费者应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保护好个人及家人信息,避免出现信息外泄、盗用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