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宁夏辖内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保险经营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辖内保险中介机构信息提示如下:
一、宁夏地区无资质的保险中介机构信息
1.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保险中介许可证的法人机构。(详见附件1)
2.已被吊销保险中介许可证,但未完成注销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详见附件2)
3.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终止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详见附件3)
二、宁夏地区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资质网上查询方式
(一)查询路径。广大金融消费者可通过保险中介云平台(www.insurcloud.com.cn)查询,也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窗口(cbirc.gjzwfw.gov.cn)查询 。
(二)查询方法。一是在保险中介云平台的查询页面,按要求输入机构名称、机构编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查询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资质。二是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窗口的“保险中介机构查询”页面,按要求输入机构名称、机构编码即可查询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资质。
三、风险提示
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排查发现,部分企业的名称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兼业代理”等字样,但未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业务许可或备案。为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作出如下提示:
(一)注意核验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保险中介许可证,保险公估公司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业务备案后,方可依法开展保险中介业务。
广大金融消费者通过保险中介机构购买保险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时,请注意通过前述查询方式,查询核验相关机构的业务资质,避免“无证”机构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
(二)注意核验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范围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保险经纪人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三)再保险经纪业务;(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经纪有关的其他业务。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二)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三)风险管理咨询;(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广大金融消费者通过保险中介机构购买保险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时,请注意核验相关机构的保险中介许可证或备案表上记载的业务范围以及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避免“有证”保险中介机构以其取得的保险中介许可证或备案表作“幌子”,虚假宣传、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