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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消费券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5-04-2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扩大消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区级消费券的发放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消费增长,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消费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4月10日—4月16日期间(5个工作日)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至自治区商务厅。
  电子邮箱:nxswtyxc@163.com
  通讯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435号蓝泰广场A座1901室市场运行与消费促进处(邮编:750000)
  传    真:0951-5044239
  联 系 人:霍文娟  0951-5960704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及信封上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消费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5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消费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扩大消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区级消费券(以下简称:消费券)的发放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消费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券是指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为提振消费,使用自治区级财政预算资金,用于兑换商品和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消费券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开展全区消费券促消费工作,释放消费潜力,推动经济稳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消费券的发放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自主参与、讲求绩效”的原则,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扩大有效内需、促进消费的安排部署开展工作。
  第四条 消费券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共同管理。各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做好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编制消费券资金年度预算;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商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资金。
  (二)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根据各市(县、区)经济发展情况、消费市场状况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明确支持方向、时间要求、绩效目标等,及时开展绩效评价。
  (三)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承担消费券的设计、发放、核销和监督等主体责任,各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消费券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 消费券资金支持范围、标准及使用管理
  第五条 支持范围。消费券资金重点支持零售、住宿、餐饮等领域扩大消费,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科学评估评价重点行业、品类对促消费、惠民生、稳增长的贡献情况,支持纳入带动性强的行业、品类以及本地优势特色产业产品等,充分发挥消费券的引导作用。
  第六条 发放标准。零售、餐饮、住宿品类消费券补贴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其中,汽车购新补贴最高不得超过5%。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为保证消费券的普惠性和带动性,可设置个人领券的数量、金额和占用期上限,鼓励消费券即领即用,防止资金沉淀。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消费券资金规模和发券范围等确定。
  第八条 禁止消费券兑换现金,禁止使用预付或储值形式核销消费券,禁止在使用时找零或者替代现金找零,禁止倒买倒卖,禁止反复流通。消费券在消费者享受参与商户其他优惠后的实际成交价内一次性使用,参与商户不得以消费者使用消费券为由取消或降低现行折扣优惠。
  第九条 使用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发放消费券需在券面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消费券】字样。消费券发放期间,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情况提出消费券发放方案,及时跟进消费券发放核销情况,并及时将消费券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消费券发放数量、核销金额、撬动金额、使用效果等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汇总使用。
 
第三章 各参与主体的确定与管理
 
  第十条 合理选择代发券平台。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消费券发放重点、券种设置、代发券平台配套资金等,自行发放或采用公开方式合理选择支付宝、微信、云闪付、银行、美团等代发券平台,并签订服务协议。代发券平台要能够提供资金专户存储、独立核算、数据安全保障等服务,按要求做好消费券发放、核销、统计、汇总等工作,做好风险防控措施,防止系统性交易风险,并对发生的异常交易及时预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公平选择参与商户。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公开遴选符合业态条件、场景需求、核销要求的商户,不得向单个商户倾斜发放。各参与商户需做好经营场所管理,有序引导消费,积极做好宣传推介。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通过各发放平台领取消费券,在参与商户核销使用。
  第十三条 发放方式。除传统的定时抢券方式外,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消费者情况,使用“消费者提前报名—摇号中签—使用核销”“先消费,后随机发放”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消费券带动效率。
  第十四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消费券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代发券平台、参与商户和消费者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消费券资金。一旦发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取消代发券平台、参与商户相关资格,5年内不得参加相关工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违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和本办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商务厅对自治区消费券资金进行跟踪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消费券资金分配中。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资金的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消费券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和支出管理,如发现资金使用、支付等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解释。各市(县、区)使用本级资金开展消费券发放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编辑:马祎琳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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