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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4-19  来源:华兴时报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从强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管控、严格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规范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全生命周期管理四个方面,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
  《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均需纳入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要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规划实施期内,城镇开发边界可基于5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按照法定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进行调整。对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实行分阶段总量控制,为未来发展预留合理空间。
  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优先,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的前提下,对于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边界6种情形,可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
  《实施细则》提出,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等合理需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涉及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确保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 (记者 吴 倩)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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