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宁夏某公司、被告人李厚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涉及养老诈骗案件。
兴庆区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3月14日,被告人李厚文注册成立宁夏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在公司占股90%。宁夏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骨灰、遗体公墓和殡葬用品的销售,殡葬咨询服务,殡葬上门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2年至2016年,被告单位宁夏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以“金山陵园莲花台”购置墓位名义,在银川市兴庆区等地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先后与连某某、左某、李某某等250人签订《莲花台墓位购置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购置墓位未满一定期限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墓申请,购置墓位期满后,墓位未使用的情况下可提出退墓申请,公司按原购买价格办理退墓手续。宁夏某公司以上述约定回购方式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2651280元。
兴庆区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宁夏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厚文作为宁夏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单位宁夏某公司、被告人李厚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李厚文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将择期宣判。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