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灵武市法院宣判一起销售假酒案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男子白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白某某明知购买的500ml“牛XX”、256ml“牛XX”、500ml“老XX”、480ml“一XX”、100ml“江XX”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向经营综合商行的钟某某销售,销售金额73750元。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白某某明知购买的“百XX”矿泉水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购进1600余箱并以每箱28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销售金额44800元。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再次购进1639箱假冒“百XX”牌注册商标矿泉水向张某某出售,销售金额45892元。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白某某明知购买的42度500ml“牛XX”牌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以每箱100元的价格向内蒙古一超市销售54箱,金额5400元。后被查获,并予以没收。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169842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白某某曾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犯罪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讯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