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川市金凤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何三霞调解处理了一场因双眼皮手术引起的退费风波。
今年5月,小美在同学小甲的陪同下来到美容诊所咨询双眼皮手术事宜。经工作人员讲解、介绍后确定了手术方案。随后,小美按美容诊所要求进行术前体检。经查,小美眼部有囊肿,需要先行治疗才能进行双眼皮手术。6月,考虑到囊肿治疗期限不确定,小美便向诊所提出退费要求。而美容诊所称,早在5月就将费用退到小美同学小甲的银行卡内,让小美向其朋友小甲索要。小美认为,其只是让小甲代为咨询美容事宜,并没有委托小甲代办退费,自己现在无法联系小甲,美容诊所应当向自己退还费用。双方各执一词,小美遂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何三霞法官仔细阅读卷宗,分析本案焦点在于小甲的代领退费事项是否能构成表见代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美容诊所不再承担退费责任;如果不构成,美容诊所则继续承担退费责任。法官遂制定庭前调解方案,多方沟通协调。一方面联系到小甲得知,小甲因银行账户被冻结,未能及时将小美的款项退还,目前也无法一次性支付给小美或者退给美容院。另一方面,美容诊所也认识到因为其未能尽到审查义务,擅自将小美的费用退给小甲。前期工作准备就绪,何法官随即通过“云庭审”线上开庭,双方很快达成一致意见,美容诊所当庭向小美退款。该案审结后,何法官告知美容诊所可另行向小甲主张权利。
【法官释法】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行为人存在代理权表象并且相对人善意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交易效率、交易安全,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仍要归属于被代理人,称之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涉及本人、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三方法律关系,该制度设立主要是保护信赖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促进交易效率。现实交易中表见代理普遍存在,在经济往来中,只有正确判断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才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通讯员 赵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