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碍于情面,替朋友陈某在向银行借款的合同上签字,然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能及时偿还本息,马某不得不面对银行起诉。日前,银川市金凤区法院审理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8年12月,陈某找到马某,说自己准备向银行借款12.4万元,但因不符合借款申请条件,希望马某能代为出面向银行借钱。陈某承诺只需要马某在合同上签字,本金及利息都由自己负责偿还。马某见好友急需用钱,便豪爽地在借款合同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借款交由陈某取走。然而,陈某未能及时偿还本息,借款期限届满后,银行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偿还本金及利息。
马某收到起诉书后非常苦恼,认为他只签了名字,银行应当起诉实际用款人陈某。承办法官对其释法明理,讲明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独立承担,名义借款人履行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经过法官解释,马某恍然大悟。 (记者 李荣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