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外公布今年第六批共4件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群众举报有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控制粉尘排放
2020年7月17日,举报人通过电话向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反映辖区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污染环境。接到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石粉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产生的粉尘排放污染环境。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同时,给予举报人奖励1000元。
案例二 群众举报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案
2021年1月21日,举报人通过中卫市“12345”民生服务平台反映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建设生产,厂区内原煤露天堆放,煤灰乱飞污染环境。接到举报转办单后,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配煤厂项目;厂区内大量原煤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同时,给予举报人奖励500元。
案例三 群众举报违法倾倒固体废物案
2021年2月13日,举报人通过电话反映有公司在中卫市余丁乡平塘沟内倒垃圾。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中卫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将约80吨脱硫石膏、煤渣等一般工业固废倾倒、丢弃在中卫市中宁县余丁乡煤管站向南1公里的荒地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同时,给予举报人奖励1000元。
案例四 群众举报企业排放工业废水案
今年8月10日凌晨,举报人通过电话反映灵武市某镇辖区某企业擅自向厂区内预留的建设用地排放工业废水。根据举报线索,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由于操作不当,将生产废水排放至二期项目预留的裸露地面。环境监测人员经采样监测,认定该企业属于超标排放。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已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向裸露地面排放生产废水,且事后积极对裸露地面周边的土壤进行采样检测,后经检测,各项污染物指标均达标,未造成危害后果。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处罚款35万元。同时,给予举报人奖励2000元。首席记者 马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