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宁县司法局杨和司法所调处一起雇员与企业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帮助雇员得到了企业的经济补偿。
近日,当事人仇某某到永宁县司法局杨和司法所求助。仇某某系某公司工人,去年11月在公司干活时腰痛,经宁夏医科大总医院诊断为羊布鲁氏杆菌病、腰椎不稳定。在该医院先后住院两次,支付医疗费1.7万余元。仇某某与公司因医疗费等损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遂向司法所申请调解。
经查,该公司从事牛羊肉屠宰业务,仇某某于2017年3月到该公司务工至2021年11月,此次因腰疼住院看病费用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费2877元。仇某某今年11月3日羊布鲁氏杆菌检测结果仍为阳性。了解情况后,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司法所进行当面调解。仇某某认为腰疼是干活时感染了羊布鲁氏杆菌病而引发,公司应赔偿自己住院费用及误工费;公司则认为仇某某没有证据证明被诊断为羊布鲁氏杆菌病与所从事工作有关,腰痛住院治疗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工作原因所致,因此公司没有责任承担赔偿费用。调解员见此情形,立即将双方分开,背靠背做思想工作。一边给仇某某讲解羊布鲁氏杆菌病目前没有列入法定职业病范围,腰痛与自身生理机能也有很大关系,加之没有职业病鉴定结果,所以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欠缺依据;一边给某公司讲解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分析仇某某身体损伤的客观原因。
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双方当事人都作出让步,达成了协商一致的调解结果:由某公司向仇某某支付因看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000元。最终,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当场履行。 (记者 马妮娜 通讯员 任玉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