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被告人景某在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北巷某烧烤店一楼用餐后结账时,被害人崔某某进入该餐厅喊服务员点餐,景某误以为崔某某冲其叫喊,遂辱骂崔某某,双方发生言语冲突。被拉开后,景某向崔某某解释并道歉时,与崔某某再次发生言语冲突,景某用右拳殴打崔某某的头部及面部数下,致其左眼眶骨折。经鉴定,崔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此次犯罪之前,景某已有2次行政处罚记录,且未对崔某某进行赔偿,银川市兴庆区法院认为其表现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
庭审中,景某表示自己当时一时冲动,才犯下罪行,深感后悔。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避免因一时意气犯罪。同时要尽量避免与他人发生冲突,如遇无法化解的争执,应当及时联系公安机关处理。 (通讯员 孙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