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所有权纠纷案。女子朱某将60万余元存到原雇主账户,而原雇主已经去世,账户也因信息不全被冻结,为了拿回自己的养老钱,朱某将对方子女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朱某诉称,其于2007年经人介绍在薛某某家当保姆,工作时长为3个月。在此期间,因没有银行账户且身份证丢失无法补办,朱某便借用雇主薛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一本活期存折,该存折一直由朱某保管及使用。朱某自述,十几年来其四处打工、捡拾废品,将挣得的每一笔钱均存入该存折,截至2021年12月已存入60万余元,而薛某某本人从未使用过该账户。
2019年,银行普查信息时发现该账户信息不全,便将账户冻结。经了解,薛某某已于2017年6月20日去世,无法到银行进行身份确认,导致朱某无法正常提取该账户的存款。无奈之下,朱某将薛某某子女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薛某某子女均表示,从不知道父亲名下有涉案账户,若朱某可以证明涉案账户下存款系其所有,可协助朱某提取涉案存款。
■法院判决
法官审理调查,朱某提交的涉案银行账户存折显示,该账户从2007年开户至2021年,共计存入68笔款项,其中16笔存款系薛某某去世以后存入该账户。从存款的时间及金额上看,存款时间间隔相近,存款金额连续且递增,符合个人收入零存整取的特征。通过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知涉案账户系朱某使用薛某某身份证开立,从每次存款单客户签名处的字样及薛某某本人的书写习惯,可以确认涉案账户的款项系朱某所存。因涉案存折由朱某持有,故薛某某去世以后存入该存折的16笔款项应为朱某所有。
对于薛某某在世时存入款项的归属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生活常理,代为办理存款通常发生在两个关系要好的人之间,且代为存款的次数应为偶发性的,但涉案争议的存款自2007年至2016年间近十年时间如果由朋友代为存款52笔,且存款涉及24个银行营业点,显然不符合常理。根据朱某的陈述,其仅在薛某某家当了3个月保姆,薛某某子女亦称平时照看薛某某时未见过朱某,由此可知,涉案账户存款由朱某代薛某某存款的事实不成立。朱某提供的现有证据足够形成高度盖然性优势,涉案账户的存款应为朱某所有。朱某在十余年间,省吃俭用将自己的收入长期储蓄符合民众的生活观念,亦系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朱某现已花甲之年,如无法支取生活将难以为继,故法院综合本案证据对朱某要求确认涉案账户内存款60万余元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记者 李荣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