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银古路市场监管所在辖区检查时发现,一药店未明码标价销售连花清瘟胶囊,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介绍,该药店在经营过程中对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当前防疫药品“购买热”,连日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持续加大对医药用品经营单位的督导检查力度,加大对药品质量、药品价格的监督监管,检查督导和提醒告诫涉疫药品的经营主体严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保障市民在用药用械安全的同时明明白白消费。(记者 智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