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饮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随意拦停车辆殴打司机,致其轻伤二级。近日,经永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宁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
2022年2月17日21时许,张某某与朋友酒后步行至永宁县杨和大街与胜利路交叉路口时,张某某在机动车道拦停被害人宁某某驾驶的五菱客货车,以客货车剐蹭自己为由,强行拉开车门撕扯宁某某,并用拳头殴打宁某某面部,致其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宁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某赔偿宁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共1万元,并取得谅解。
检察官提醒:春节将至,亲朋好友聚会饮酒要适度,切不要酒后滋事惹上牢狱之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