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车时被对方司机说灯光太强,男子刘某某殴打对方,在路人劝阻后又持凶器殴打路人。近日,经永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宁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
2021年6月14日22时许,刘某某驾驶小型货车行驶至永宁县望远镇某巷,与对向杨某某驾驶的车辆因会车灯光问题产生争执,刘某某遂驾驶车辆掉头跟随杨某某的车辆。双方停车后,刘某某下车推搡杨某某,并持刀将杨某某的脸部划伤,用空心砖击打杨某某腰背部。路过的行人龚某某上前呵斥,被刘某某持刀追赶致后背受伤。后刘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龚某某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刘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15000元,赔偿龚某某10000元,并取得2人的谅解。
检察官提示:随着私家车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驾驶员染上“路怒症”。然而,痛快一时、悔恨一生,广大司机朋友要文明驾驶,注意行车安全,切勿一时冲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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