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武口区法院调解处理了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张某将交通事故车辆拖到原告某修理部进行维修。当时被告保险公司称将车辆先交给原告进行维修,维修后向其申请赔付即可。但车辆修好后,被告保险公司以维修费用过高,且车辆已被开走为由拒绝赔付。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修车费1432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适用“简案快审”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原告某修理部采纳了被告保险公司对部分维修费用提出的异议,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圆满解决。 (通讯员 闫过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