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刘某明知同车人无驾照,依然将车交给对方驾驶。近日,经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金凤区法院对2人均作出有罪判决。
2022年5月10日20分许,刘某和女子吴某一同吃饭,席间2人均喝了酒。饭后回家时,刘某明知吴某饮酒且无驾驶资格,仍让吴某驾驶自己的车,并乘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当吴某驾车沿贺兰山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亲水大街交叉路口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89mg/100mL,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25mg/100mL。
检察机关认为,吴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刘某虽未直接驾驶车辆,但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在明知吴某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对方驾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2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2名被告人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2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2名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2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首席记者 王潇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