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之间,一些触犯法律的“义气之举”,只会得不偿失,发生交通事故后担心自己存在违法行为找人“顶包”,提供虚假证言,一旦被识破,后果很严重。近日,贺兰县俩男子因逃避交通事故处罚,编造虚假事实向执法办案民警提供虚假证言,干扰执法机关依法办案,被贺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
案件回顾
2022年12月27日晚上,杨某驾车准备回家,行驶至贺兰县银河西路与桃林街路口等待交通信号灯时,突然被后方车辆追尾。杨某遂下车查看车辆受损情况,并与后方追尾车主商议解决事宜。商议中,杨某发现对方驾驶员一身酒味儿于是报警处置。在等待交通事故民警到达处置的过程中,杨某突然想到自己未随身携带个人机动车驾驶证,担心事故民警会以此为由对自己进行处理,心里立即打起歪念想找人顶替处理。思前想后,杨某拨通自己妹夫李某的电话,让其帮助处置。李某二话没说就同意了,并且很快赶到事发现场,伪造虚假事实,顶替杨某处理事故。在事故民警的后续调查中,杨某和李某二人串通一气,均向执法办案民警提供了虚假证言,但很快在后续调查中,两人被执法的事故民警识破,并移交城关派出所依法查处。
接案件移交后,城关派出所立即受案开展调查,并通过查证证实,杨某和李某已构成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分别给予违法行为人杨某和李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公民在知道亲戚朋友涉嫌违法犯罪时,应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规劝其接受处罚,帮助其认识错误,提供虚假证言等一切妄图使违法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的做法都只会害人害己,断不可取!
法律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