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铜峡市法院通过对某房地产公司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执结一起10余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7年12月,某房地产公司将正在建设的房屋预售给魏某,魏某支付了房款,后于2012年收到房屋,因房屋无水暖配套设施,魏某自费接水接暖后,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时被拒。2013年,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魏某为案涉房屋接水暖支出的费用77129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调查得知,该房地产公司欠付款项众多,已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豆某和股东均无法联系。2014年,法院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近日,执行干警办理其他案件时得知该房地产公司在吴忠市红寺堡区有住宅房项目,经向当地工商部门核实,询问住宅区物业公司,查实该房地产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豆某仍实际控制公司公章和营业证照,且公司存续的工商档案中“负责人”一栏为豆某。执行干警辗转联系到豆某,豆某却矢口否认。干警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魏某,并依法恢复案件执行,将豆某列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向其送达《限制消费令》。豆某得知自己被限制高消费后,立刻带着律师赶到青铜峡法院,辩称自己并未经营公司,不应被限制消费。面对执行干警拿出的证据,豆某哑口无言,当场交清全部涉案钱款。 (通讯员 姚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