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传播模式的多元化,对图片的使用也越来越频繁,因此,很容易产生因图片使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引发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问题。这不,最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作者J独立构思和创作了一系列美术作品,于2011年首次发表。A公司通过作者授权获得涉案作品在我国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获得以自己名义对在我国自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至2026年的任何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第三方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诉讼行为),有权独立获得赔偿金。后A公司发现B公司于2015年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文章中擅自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侵害A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A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著作权,诉至西夏区法院。
法院认为,A公司通过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人J的授权,拥有信息网络传播专有使用权,并拥有对自涉案美术作品产生之日起至授权截止日侵犯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第三人采取法律行为并获得赔偿的权利,故A公司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B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或支付对价,擅自将涉案图片在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使得网络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侵犯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美术作品,删除相关链接。
除此之外,B公司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A公司无法证明其因被侵权而遭受实际损失,亦无证据证明B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案宜采用法定方式确定赔偿金额。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艺术价值,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后果等,酌定B公司赔偿A公司包含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800元。
法官提示:为防范化解转用图片等作品侵害他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建议在官方的免费图库中选取图片素材,并在使用图片之前查询该图库的版权说明,确保图片无权利瑕疵后再行使用。记者 王若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