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法院没有全部支持我的诉请,但我信服法官,不上诉了。”近日,银川市金凤区法院民一庭收到当事人王某赠送的锦旗,对承办法官和书记员表示感谢。
2022年,王某因被他人欠付劳务费和工程款,分别将不同被告诉至金凤区法院。2件案件中,一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于双方没有结算,法院启动鉴定程序确定工程款数额后,王某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该案调解结案。另一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王某与被告的争议较大,双方相持不下,法官主持调解未取得进展。
原来,2019年9月,被告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将其承揽的车间消防水系统工程交由原告王某进行施工,双方就合同价款进行了约定,后因人工工资及物价上涨,王某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将原合同终止,并约定王某将甲方给出的施工范围及内容全部完成后,除甲方已支付的工人工资及其他费用外,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补助王某7万元作为最终结算款,在消防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同时王某主张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未归还其设备,要求其返还。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认可双方对补助款7万元进行过约定,但表示王某施工过程中存在安装失误的情况,给自己造成损失,不同意支付,且对王某主张的扣留施工设备不予认可。王某虽提交了涉案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材料,但系复印件,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不予认可。考虑到法庭调查阶段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认可涉案消防工程已经备案,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其他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要求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补助款7万元的诉讼请求;因王某未提交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扣押其设备的有效证据,法院对其要求返还设备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判决已生效。(通讯员 刘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