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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前城检察院纠正一起财产刑执行违法案件
时间:2023-07-07  来源:宁夏法治报
  近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检察院在办理监狱提请的罪犯石某减刑案件中发现,银川市某法院在石某的合同诈骗案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检察官依法进行审查并监督纠正。
  2017年3月2日,银川市某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赔违法所得110万元。2017年3月20日,石某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银川市某法院在2017年3月20日裁判生效后至今年5月15日未移送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2021年10月18日,石某向银川市某法院缴纳罚金5万元。
  办案检察官认为,在被执行人石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银川市某法院存在两点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首先,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不及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石某合同诈骗案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刑事审判部门在2017年3月20日裁判生效后至今年5月15日法院核查时未移送执行,不符合上述规定。其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顺序不合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石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时,在责令退赔未执行的情况下优先执行罚金刑,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对此,银川市上前城地区检察院依法向执行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纠正意见,已按照法律规定将刑事财产刑移送执行局执行,并办理罚金退库手续,待石某缴纳的罚金从国库退回后依法发放给本案受害人张某某。法院表示,将以此为戒,严把程序关,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首席记者 王潇翊)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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