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李某某提前踩点,专挑房屋内无人时刻单独作案,多次破窗砸门盗窃现金及物品。
今年2月21日18时许,李某某进入永宁县某庙内,将功德箱里的520元现金和旁边房间柜子里的6张无法鉴定真伪及价值的纸币盗走。6张纸币已被永宁县公安局扣押并发还被害人。2月23日0时许,李某某徒手将永宁县李俊镇某牛羊肉店门把手掰掉,将店内2部手机以及650元现金盗走。被盗两部手机已被永宁县公安局扣押并发还被害人。2月26日17时许,李某某翻墙进入永宁县望远镇某管理处院内,将房间内一台电视机盗走,后将被盗电视机变卖。2月28日凌晨0时许,李某某用石头将永宁县李俊镇某粮油店门玻璃砸碎,将店内的165元现金、188.9元硬币、一部手机盗走。李某某出门后又用石头砸碎隔壁早餐店玻璃门,将店内的20元现金盗走。
近日,经永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宁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李某某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1732元。 (首席记者 笑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