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贺兰县法院宣判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税款数额高达1995万余元,被告人焦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焦某某和郭某某(在逃)系朋友关系。2015年6月,焦某某和郭某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他人的身份信息在贺兰县注册成立公司,并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成立后,两人在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上游企业开具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687份,税额876万余元,向下游企业开具钢材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95份,税额199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在无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通讯员 夏恒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