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审理一起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被告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调查核实后,对其依法作出处罚。
原告李某、吕某夫妻与被告某装修公司、某装修公司员工肖某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肖某向法庭提交自己与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的微信转账截图,用于证实自己已付工程款,法官要求肖某提供原始证据载体进行核对时,肖某拒不提供。法官当庭与杨某的手机原始载体进行核对,发现肖某将支付其他工程款的转账说明修改为本案工程款,合计金额129964元。法庭综合核对杨某手机原始载体及当事人陈述,认定肖某在诉讼中伪造重要证据,妨碍审理案件,情节严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对肖某作出罚款4万元的处罚决定。肖某收到处罚决定后不服,提出复议。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肖某存在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作出维持处罚决定。(通讯员 马爱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