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租共有房屋,另一方能否要求租客返还房屋?7月10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
2019年,在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中,兴庆区法院判决将被告孟某某于2005年购买的某商品房确认为夫妻共同房产。但2021年初,李某某发现该房产被吕某占有使用。据吕某陈述,系孟某某将房屋交给其用于经营。随后,李某某多次要求吕某立即搬离返还房屋,并要求将房屋恢复原状。在遭到吕某拒绝后,李某某诉至兴庆法院,要求吕某搬离并返还涉案房屋。
兴庆区法院认为,孟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擅自将该房屋交给吕某用于经营,损害了李某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于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吕某搬离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李某某及被告孟某某。吕某不服,向银川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银川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法官表示,本案中,案涉房屋因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在孟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件中未予分割,仍属于双方共有财产,李某某对案涉房屋同样享有处理权。按照相关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此。经法官判决,被告李某应返还涉案房屋。 (记者 王若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