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损无法营运。近日,贺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调解,肇事方赔偿了网约车停运期间的损失。
5月13日,黄某某驾驶重型结构货车行驶至某路口时,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宁某某驾驶的网约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续处理中,双方对网约车修理期间的运营损失金额存在分歧,引起纠纷。宁某某向贺兰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某某赔偿停运损失费6500元。
调解员调解时,认为网约车停运给当事人造成间接经济损失,停运期间的经济收入随市场行情、实际运营情况而变化,对小型出租客车建议以220元/天作为参照标准计算运营损失,获得双方认可。但黄某某对宁某某网约车15天的维修时间存疑。承办法官适时介入调解工作,根据维修清单与修理厂核实,因电动车辆配件库存备货少,修理时效15天属实。双方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宁某某放弃部分损失,黄某某当场给付赔偿款。 (通讯员 赵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