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贺兰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贺兰县首例高空抛物案,被告人孙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孙某某酒后回到家中,因妻子未给其准备晚饭,便情绪激动,先后将电饭锅内胆及外壳从七楼客厅窗户扔下,分别掉落至小区绿化带内和人行步道上,同小区居民看到后报警。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法官介绍,孙某某的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抛掷物品本身重量较大,抛掷地点位于住宅小区内,人员流动性大,且案发当时正值下班高峰期,极易造成人身伤害。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巨大风险和相应的刑事责任,遵守公共安全管理秩序,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记者 王若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