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人:银川市西夏区法院特邀调解员 柳发蓉
2022年,我接到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0年,被告王某委托中介公司,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以4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产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向中介公司支付3万元定金。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原告将剩余39万元购房款一次性打给了被告。按照双方约定,房屋完成交付后,3万元定金由中介公司交付给被告。然而交付房屋时,原告发现屋内有一对老夫妻租住,且由于租期未到,老夫妻不愿搬离。此后2年时间几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将老夫妻起诉至西夏区法院,以自己拥有该房屋产权为由,要求老夫妻腾退房屋。经法院调查了解,老夫妻拥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且存在购买房屋的意愿。后由于该房屋升值,老夫妻最终以47万元的价格购得该房屋。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原因使其2年内无法居住已支付全款购买的房屋,给自己造成损害,遂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退还包括3万元定金在内的42万元购房款,并支付3万元违约金。
接手该案后,我联系双方当事人及中介公司负责人进行诉前调解。
被告认为,虽然由于第三方老夫妻的原因使得双方合同中的协议未能达成,但事实上原告的利益并没有实际损失,自己不应该支付违约金。原告则表示,自己取得该房屋产权却2年无法入住,这个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中介公司负责人表示,定金向谁退还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拿到当初提供中介服务时约定的服务费8000元。由于原、被告诉求差距较大,首次调解未能取得成果。
后来,我在走访中了解到,被告此前生意失败,生活困难。不久后,我又一次将原、被告及中介公司负责人约到调解室。我先与被告见面,告知其从法律角度来说,其确实存在违约情况,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调解不成进入诉讼阶段,其很有可能败诉。随后我和原告进行沟通,向其说明被告的实际困难,希望其能换位思考,作出一定让步。最后我找到中介公司负责人,告知其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未能尽到相应的审查职责,中介服务费应适当降低。
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当初原告放在中介公司的3万元购房定金被一分为三,中介公司服务费减半收取4000元,从定金中支取,原告放弃违约金的诉请,退回原告1.6万元,剩余1万元交给被告。至此,这起拖了3年的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化解,原、被告及中介公司负责人均满意而归,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记者 刘炳宇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