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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持假借条进行虚假诉讼均获刑
时间:2023-08-03  来源:宁夏法治报
  近日,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史某某、周某某虚假诉讼案,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宣判。
  2018年的一天,史某某经朋友周某某介绍结识王某某,史某某想以低价购买王某某的一套房屋。后王某某与周某某协商,以房车置换的形式进行房屋交易,周某某再将房屋转卖给史某某。因涉案房屋无法过户,周某某与王某某、史某某等人打起了歪主意,意图借法院的手达到房屋过户的目的。于是,3人经协商,捏造了不存在的“王某某欠史某某99万元的借条”的虚假证据。后史某某持此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史某某依据此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并向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执行阶段,王某某发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后,因心虚害怕,主动向法院法官说明了借条系虚构的事实,并于2021年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史某某、王某某在再审庭审中,均承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虚构、借条为伪造的事实,后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一审裁判文书。
  2022年2月,兴庆区检察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检察官在日常监督中发现,周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其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情形涉嫌虚假诉讼罪,检察院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将王某某、史某某、周某某起诉至兴庆区法院。
  今年7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等3人当庭认罪悔罪。法院当庭宣判,以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王某某(有犯罪前科)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000元。
  虚假民事诉讼行为,浪费了宝贵的民事司法资源,严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决权威性。检察官提醒群众,伪造证据是虚假诉讼行为,会造成法院错误判决,损害司法权威,破坏司法秩序。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纠纷,应当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打歪主意,意图钻法律的空子,最终害人害己。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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