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男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1995万余元。近日,经贺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贺兰县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焦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焦某、郭某(在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雇用、安排蔡某于2015年6月29日,以他人身份信息在贺兰县注册成立津川公司,并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7月至8月,焦某、郭某利用津川公司对外为18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95份,税额1995万余元。2015年9月17日,贺兰县税务局对津川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焦某、郭某接受调查时,焦某谎称其叫张某,郭某则趁机逃跑。2021年6月3日,焦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