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打伤我了!”“我是正当防卫!”近日,兴庆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正当防卫争议案件,依法判决拒绝了“谁受伤谁有理”,坚决为正当防卫行为撑腰。
原告薛某醉酒后,与正驾驶出租车揽客的被告史某发生口角,薛某拉开车门并将史某从驾驶座上拉下来,后双方互相推搡,但未有殴打行为。期间,史某推了薛某一把,使薛某摔倒在地,造成左肩锁关节脱位。史某随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拨打120将薛某送往医院。遂薛某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史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并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拉开车门并将史某从驾驶座上拉下来属于采取暴力方式侵害史某的行为,存在明显不当之处。史某被拉下车后,未殴打醉酒状态的薛某,而是推开薛某。承办法官考虑到推搡行为导致受伤的风险较低,环境状况以及薛某醉酒情形,史某采取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面对突然发生的不法侵害时,若要求史某既能避免自身受到伤害又要确保薛某的绝对安全,实属强人所难,并非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因此,薛某受伤系因其不法行为产生的后果,史某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应被评价为过错,故史某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了薛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薛某不服判决,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薛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刘文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