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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搭乘”致人死亡赔偿20万元并获刑
时间:2023-08-23  来源:宁夏法治报
  近日,隆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起交通肇事案,建议对“好意同乘”造成一人死亡的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6个月。
  经查,隆德县温堡乡村民陈某在村里干完活后,驾驶自己的农用三轮车前往与温堡乡接壤的甘肃省静宁县归还电机设备。行驶途中,偶遇同村李大爷,李大爷称自己老伴生病想去静宁县买药,陈某一想正好顺路,便好意让李大爷搭乘自己的三轮车同行。路途中,陈某驾驶不慎,三轮车发生侧翻,造成单方交通事故,致李大爷死亡、陈某受轻微伤。经隆德县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陈某系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负此次单方事故的全部责任。
  办案检察官认为,驾驶员陈某驾驶非营运车辆,无偿拉载同村李大爷的行为属于双方口头订立无偿运输合同,运输中造成李大爷死亡,驾驶员陈某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驾驶员陈某的“好意同乘”又属于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应当从修复社会关系和弘扬社会正气出发考量案件,对驾驶员陈某酌情从轻处罚。经协调,驾驶员陈某酌情向李大爷的家属赔偿20万元,李大爷的家属也向陈某出具《谅解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6个月。该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6个月。 (记者 马琳 通讯员 周亚庆)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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