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唐某将贷款转借他人,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对唐某要求被告贺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等于认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唐某与贺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贺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唐某借款。唐某自身经济并不宽裕,但在贺某的请求下,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万元转借给贺某,借款期限为36期,双方约定由贺某每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贺某偿还26期借款本息后未按时偿还后10期借款,为避免信用污点,唐某代贺某偿还了后10期借款本息。唐某多次向贺某追偿代还借款,贺某均拒不偿还,唐某诉至兴庆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出借款项并非自有资金,而是通过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再转贷给贺某,故唐某与贺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判决贺某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唐某将贷款转借他人,违反法律规定,对其要求贺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通讯员 戴岩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