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贺兰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险作业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贺兰县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6月初,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购买成品汽油450公斤,装入事先准备的18个塑料桶内,储存在某双排厢式货车的车箱中,并将装有汽油的货车开至某停车场停放,而该货车周围已停放有多辆汽车,并临近居民小区、大型超市。在此期间,郭某某未设置消防设施,亦未采取其他安全管理措施。6月26日晚,郭某某又驾驶该货车在贺兰县多个小区及道路行驶、停留。经安全机构评估,郭某某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运输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通讯员 李慧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