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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易主,是借用还是买卖
时间:2023-11-02  来源:宁夏法治报
  村民宅基地可以在本村集体内部相互转让,但村民之间因宅基地发生纠纷的并不少见,主要原因是当时彼此基于信任仅作出口头约定,多年后发生纠纷却无书面证据,一方说是借用另一方说是买卖,法官该如何判决?
  案例回放
  吴忠市利通区板桥乡某村胡某某擅长工程建设,全家在利通区购买一处楼房居住,其1990年在村里拥有一处199.5平方米的宅基地并建住房。带领全家进城后,胡某某便将老家的宅基地交由其弟胡某孝居住,其弟在该处另加盖房屋四间。2013年,利通区板桥乡政府拆迁,案涉宅基地在拆迁范围内,居住人胡某孝与政府就涉案宅基地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获得24万余元拆迁补偿款。
  2018年,胡某某去世,其妻朱某某以案涉宅基地是丈夫当初借给胡某孝使用为由,要求胡某孝返还拆迁补偿面积199.5平方米宅基地的全部拆迁补偿款,在遭到拒绝后朱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被告胡某孝答辩哥哥当年进城后让他将自己原来的宅基地卖掉,并将卖房钱8000元交给哥哥投资工程建设,然后住进哥哥的老房子。胡某孝随后就案涉宅基地到利通区政府申请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并当庭出示了这份证据。原告朱某某未能提交与原宅基地确权有关的核心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例来源:吴忠市利通区法院)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据此,在政府因公共利益对村民宅基地进行拆迁和补偿时,只能补偿在此宅基地上所盖房屋的所有权人,而非居住者。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所居住并得到拆迁补偿利益的房屋,到底是哥哥借给他的还是卖给他的,即被告是否享有所有权。如果是前者,其获得的补偿利益就是不当得利;如果是后者,则理所当然属于自身合法收入。
  当事双方在法庭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时,只有证据能说明真相。原告朱某某提出案涉宅基地是丈夫借给被告使用的,但其提供的所有证据中,没有一份对原宅基地确权的关键证据。被告主张当年哥哥把宅基地卖给了自己,同时出具了一份利通区政府颁发给自己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这是案涉宅基地所有权确实归被告所有的直接证明。故原告诉称被告侵占其宅基地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要求被告返还所谓的拆迁补偿面积所得的利益也没有事实依据。
  本案带来两点启示:一是当发生转让或出借房屋类“人生大事”时,即使亲人之间也要书写书面协议,增强证据留痕的意识,以防未来发生纠纷时空口无凭;二是亲人之间也要讲诚信,否则起诉到法院既占不到好处又伤害了亲人间的感情。(王娟 钟玉珍)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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