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尚进
如今各类诈骗花样繁多,你以为的“躺赚”,很可能是犯罪分子精心编造的诱饵。其中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许以高利息,或隐瞒真相、编造理由借款而行非法集资和诈骗之实的行为,作为老百姓该如何区分并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呢?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在甲县成立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车辆出租、信用卡还贷等业务,但因经营不善生意惨淡,常年亏损,个人也负债累累。为了还债和填补亏空,张某向亲友等宣传其公司和某银行有“助力小微企业信贷”合作项目,承诺客户如果以“垫资过桥”方式向其投资,可以获得高额利息。张某假借公司经营平台以此形式骗取李某某等11名被害人资金共计169万元。另外,张某迫于还债和生活压力,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自己的公司需收买抵押车、资金周转不足的事实,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等人6万元未归还。针对此案,甲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的方法,非法骗取他人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时,张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最终以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对张某进行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6万元。
律师说法
我国刑法第192条和第266条对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分别有明确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比较典型的有“借款诈骗”,是以借款为名,隐瞒不想归还、没有能力归还的事实从而进行的欺骗行为。
本案中,从主观方面分析,张某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实际目的是骗取被害人钱款填补亏空或用于挥霍,且其无还款能力和目的,故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从客观方面来看,张某虚构投资“垫资过桥”可以获高额利息,虚假宣传该项目,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传播,非法吸收多人资金,实施集资诈骗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时,张某在已经欠下巨额债务没有能力归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且亏损越来越大的情况下,仍然虚构事实,以“借”为名针对特定对象王某某等人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故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而是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诈骗罪是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诈骗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集资诈骗罪需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基本特征。民间借贷则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民间借贷合同基础之上,受到法律的保护。
律师提醒,投资者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投资渠道,不要轻信非正规金融机构的高息投资产品;出借资金时,一定要核实清楚借款人真实身份、还款能力,借据中要约定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利息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