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联合惠农区法院审查一起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到位1455万元案款。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公司对执行法院终结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宁夏某特钢公司、宁夏某烧结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向石嘴山中院申请复议。石嘴山中院受理案件后,主审法官发现被执行人企业正常运行且行业前景良好,如保障被执行人继续生产经营,不仅能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还能尽快实现案结事了,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的规定精神。于是,石嘴山中院与惠农区法院共同主持协商,最终,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剩余执行款1455万元。目前,执行案款已履行完毕。 (记者 张建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