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罗县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平罗县法院以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21年2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后两人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刘某某以还房贷、银行卡解冻等理由向李某某陆续“借款”12万余元。2022年底,李某某要求刘某某还钱时,发现刘某某已将其微信、支付宝拉黑、删除,意识到被骗后李某某立即报警。
审查逮捕阶段,办案人员积极联系犯罪嫌疑人家属,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12万余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讯员 张文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