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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12人因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被判刑
时间:2024-01-02  来源:新华社
  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处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个月不等,并承担野生鸟类资源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费用共计355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先后多次在宁夏石嘴山市、内蒙古阿拉善左旗等地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蓑羽鹤、大天鹅以及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赤麻鸭、苍鹭等及其蛋卵,欲销往外地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利益驱使下在宁夏平罗县黄河湿地及内蒙古阿拉善左旗的湖泊等地,非法猎捕上述野生动物及其蛋卵出售给陈某某及罗某某。
  庭审现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供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其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7.5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在禁猎期、禁猎区,采取掏窝、网捕等禁用方法,非法猎捕苍鹭、赤麻鸭幼鸟及蛋卵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因被告人在野生鸟类繁殖期间实施非法狩猎和收购行为,破坏了鸟类自然繁殖规律和生态平衡,致使生物多样性受到损害,给生态环境造成了重大影响,遂判处被告人承担1.6万元至98万元不等的赔偿金。(记者杨稳玺)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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