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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分质押物,需向所有权人赔偿损失
时间:2024-01-04  来源:宁夏法治报
  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如以自己名下的所有物作为质押向他人借款,则质权人有责任对质押物进行妥善保管,且无权处分。如抵押到期应当返还原物却返还不能,则应向所有权人赔偿损失,其中既包括抵押物本身的价值部分,也包括应得未得的收益损失。
  案例回放:
  刘某军名下一辆北京现代轿车系滴滴网约车,此前该车经过三次转卖。2021年6月5日,刘某军向吴某某借款1万元,将该车作为质押物交付对方,约定质押期为1个月。之后,吴某某又将车辆转移给自己的债权人王某某作质押。当1个月到期时,吴某某并未返还车辆。经刘某军多次催促,2021年8月3日,吴某某出具《保证书》,承诺第二天向其返还车辆。但吴某某无力按期偿还案外人王某某的借款,王某某拒不交还车辆,最终导致吴某某无法向车主刘某军返还车辆。因案涉车辆为网约车,吴某某的逾期退还导致刘某军产生营运损失。2021年9月,刘某军将吴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原物并赔偿营运损失。
  法院审理过程中,向案外人王某某核实,王某某认可收到吴某某交付的案涉车辆,但已经转卖他人。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无法就案涉车辆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军依据网络查询提出车辆评估值为7.5万元,吴某某则主张只值3万元。关于案涉车辆的营运损失,原告主张应按照每天300元标准计算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被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损失计算方式,但同意以原告未偿还的1万元借款冲抵截止开庭日的运营损失,原告表示同意。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质押车辆;如不能返还,被告应赔偿原告车辆价值5万元,并赔偿营运损失1万元(与欠款1万元相抵)。
  (案例来源: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43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以自己名下所有的车辆作为担保物向被告借款,被告合法取得车辆后应当妥善保管。双方协商清偿借款返还担保物时,被告未按其向原告出具《保证书》约定的时间返还车辆,且未经原告同意将质押车辆交付他人再度为自己的债权进行质押,其行为无效,且对原告的物权造成了侵害。原告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如返还不能,应当按照车辆价值赔偿损失。
  对于赔偿损失金额的认定,因原被告对车辆价值存在意见分歧,又因车辆下落不明,不具备价格评估的前提条件,法官根据网上同款车辆的市场评估报价、运营车辆使用年限、折旧程度、贷款情况、转卖次数等因素,酌情确认损失金额为5万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原告按照300元/日主张迟延返还之日的损失,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同意按照原告欠付借款1万元折抵案涉车辆全部营运损失,原告最终表示同意,法院在判决中予以尊重并支持。(张慧 钟玉珍)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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