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宁县综合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永宁县望远镇红旗路某厂区内存在露天焚烧垃圾的行为。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制止了当事人焚烧垃圾的行为并协助其灭火。
执法人员调查得知,宁夏某有限公司员工刘某将公司厂房内生产的垃圾及厨房生活垃圾清理至厂区内空地进行露天焚烧。该行为涉嫌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对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物质的综合利用和处置并公布处置场所。禁止在城乡规划区、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物质”。执法人员向刘某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刘某认识到自己露天焚烧垃圾的危害,保证不再触犯。执法人员对其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