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农区法院受理一起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赔偿退休损失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者甲原系乙单位工作人员。乙单位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劳动者甲未能在50岁时办理退休,直至50岁零2月才领取退休待遇,双方就其迟延退休赔偿损失事宜协商未果,劳动者甲将用人单位乙诉至法院,要求单位赔偿劳动者少领取的2个月退休金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职工退休实行审批制,需要用人单位申请、职工签字同意、社保部门审批。企业应当及时为职工申请退休手续的办理,未及时申办审批手续而导致职工无法及时领取养老金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甲系因乙单位工作失误,导致其2个月的退休金未领取,乙单位存在过错,应当对劳动者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令乙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甲2个月退休金损失3000余元。 (通讯员 黎倩) |